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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ISO三体系认证在建筑施工运行中常见问题?

 海南ISO三体系认证在建筑施工企业中运行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常见问题。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审批项目部上报的施组时,缺少关键的编制依据(项目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清单、设计交流
 
纪要、业主提交给项目部的资料、当地政府规章等),导致审批后的施组提交给监理或业主时,存在很多问题,审批后的施组在施工过程中无法执行。
  施组的审批程序倒置,施组已提交监理或业主审批再报公司总部审批,或施组同时报送监理、业主和公司总部审批,
 
公司总部审批意见滞后于监理或业主审批时间。
  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与施组不一致,且没有任何说明。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不满足JGJ46-2005规范要求,上一级的施组审批遗漏。
  关于运行控制
  原始记录或验评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中要求的控制参数不一致。
  对于一些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先于设计变更通知单,海南ISO咨询而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却没有任何
 
说明。
  一些有见证点要求的工序、试验结果或检验记录没有出来就已经转入下一个工序,追溯不到授权放行的证据。
  验评记录拷贝电子表格,常出现原表格内容如日期、施工时间、工程量、验收部位等没有全部改过来的情况。
       重要设计变更后的补充交底证据缺失。如技术方案和工艺要求的变化、质量控制要求的改变、重大环境因素和重
 
大危险源和控制措施的变化等。
  技术、质量、安全、环境监管人员对相关控制要求不清楚,在巡查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偏差,导致监理或
 
业主频繁发出监理通知单或工程联系单、整改通报等。
  
  关于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
  盲目套用公司总部发布的环境因素或危险源清单,对本项目的环境因素或危险源识别不充分,海南ISO咨询本项目中
 
一些不存在的环境因素或危险源被列入清单,导致环境因素或危险源识别起不到预期的指导、监督和控制作用。
  环境因素识别时,对结合成本管理方面的识别不充分,如塌孔导致混凝土方量非预期增加,混凝土强度超等级导致成
 
本非预期增大等。
  危险源识别时,对员工健康造成影响的危险源识别不充分,对有可能波及相关方方面的识别不充分,如堆码物有可能
 
因垮堆伤害玩耍儿童等;对伴生危险源辨识不充分,如相关方对本组织有危害倾向的活动或行为等。
  已识别环境因素或危险源评价结论不合理,一些“一般”性质的环境因素或危险源有控制目标、控制措施、管理方案
 
、应急预案,而被列为“重要”性质的环境因素或危险源却没有任何控制策划输出。
  已识别环境因素或危险源控制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防治方法不具体,不能有效提高作业人员的防护能力,如某企业将
 
危险源“毒蛇咬伤”控制措施的策划输出为“配备蛇药”,显然该措施是无效甚至是有害的。
  环境因素或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策划的成果没有充分应用到项目控制的各项环节(方案制定、目标设定、交底、
 
检查、考核、合规性评价等)中。
  关于目标和管理方案
  目标设定太抽象,可测量性差,目标测量结果的输出无数据支持。
对管理方案的理解有偏差,所有的管理方案与措施雷同,而真正制定和实施的管理方案又没有视其为管理方案,如某企业
 
制定了一项解决隧道深处施工空气严重不合格问题的方案,但将其视为技术方案而不是管理方案等。
  关于法律法规识别和应用
  盲目套用公司总部发布的法律法规清单,导致对本项目的适用法律法规识别和收集不充分,一些本项目不适用的法律
 
法规被列入清单中,而一引起对本项目有强制性约束的法规却未识别出来。
  已收集法规适用条款未进行系统识别、摘要、应用策划,也未利用适用法规条款检验现行控制措施或管理制度的合规
 
性,如爆破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装药人员不得穿化纤衣物、导火索使用前必须进行燃速试验,但在某企业制定的爆破安全
 
控制措施中无此内容等。
  法规要求不一致时,选用原则不明确———当均为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规,但要求不一致,且这些法规都被
 
收录在企业的法律法规清单中时,如何选用?
       关于采购与分包
  收集的供方背景资料不全,或没有关注供方背景资料时效性或失效的供方背景资料没有及时更新。
  进行供方评价时,组织对供方造成风险或不良影响的评价不充分,不能为签订采购合同提供有效的输入信息。
  收集的工程或劳务分包方重要岗位员工的证照资料不全,或没有关注证照的时效性或失效的证明没有及时更新。
  在对分包方的过程检查中,策划不全面,监查点、检查内容不明确,难以发现深层次问题。
  钢筋抽样无法追溯到其材质书、到场钢筋的炉批号与供应商提供的材质书对不上。
  关于过程监测与改进
  没有正确使用ISO9001标准8.2.3条款给出的管理方法(ISO9001标准8.2.4条款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提出了要求,而标准
 
8.2.3条款对策划和管理工作质量的检验提出了要求),致使该条款作用未被充分发挥。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主动测量与合规性评价活动没有进行系统策划,测量参数、内容、方式、频度不明确,测量
 
内容没有覆盖适用法规强制性条款要求,测量结果输出无规律、无汇总或无累计数据支持。测量结果没有作为合规性评价
 
的输入,合规性评价结论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
  被动测量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具体操作人员没有掌握适宜的方法,导致非预期事故、险情、不符合出现后,无法通过
 
被动测量方法找到真正的控制失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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